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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法无天的数字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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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如果法律永远不会出台,数字革命还有什么用?巴基斯坦急迫地谈到要建设技术驱动型经济。它设定了雄心勃勃的出口目标,举办科技峰会,并吸引外国投资。然而,这种说法背后隐藏着一个严酷而令人不安的事实:维持数字增长所需的法律和制度基础设施支离破碎、过时,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完全不存在。这种缺失并不是抽象的。它具有可衡量的后果。科技行业已经显示出前景。IT出口额在10个月内突...

如果法律永远不会出台,数字革命还有什么用?

巴基斯坦急迫地谈到要建设技术驱动型经济。它设定了雄心勃勃的出口目标,举办科技峰会,并吸引外国投资。然而,这种说法背后隐藏着一个严酷而令人不安的事实:维持数字增长所需的法律和制度基础设施支离破碎、过时,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完全不存在。

这种缺失并不是抽象的。它具有可衡量的后果。

科技行业已经显示出前景。IT出口额在10个月内突破了30亿美元。政府希望在五年内将这一数字增加两倍。创业公司正充满信心地崛起。风险资本的兴趣虽然谨慎,但正在回归。跨国公司正在评估机会。在纸面上,这一切看起来都是动量。

但这种势头是脆弱的。

跨国公司不只是犹豫不决。他们要走了。微软(Microsoft)已悄悄将其地区业务迁至监管制度更为明确的司法管辖区。Uber已经退出。Careem将停止其叫车服务。这些决定并非道听途说。它们反映了对巴基斯坦监管环境的系统性不适:许可框架不明确、政策执行不一致、外汇限制以及持续时间超过商业周期的延迟。监管不透明已成为一种操作风险。

当这个系统真的起作用时,感觉更像是一种恩惠,而不是一种规范。星链进入巴基斯坦被认为是一个突破。但即便如此,也需要首相办公室的直接干预。该项目由PTA, SECP和SUPARCO合作批准。这些许可是根据《2023年国家卫星政策》和《2024年空间活动规则》授予的。它工作。但这里的教训不仅仅是关于成功。问题在于需要多少政治资本才能使这个体系发挥作用。

个人数据保护仍然是另一个明显的空白。经过多年的公众咨询和多次法案草案,巴基斯坦仍然缺乏全面的数据保护法。因此,公民的数据被收集、共享,有时甚至被滥用而没有追索权。企业在灰色地带经营。没有法定权利,没有监管机构,也没有明确的义务。

这与欧盟的《通用数据保护条例》(GDPR)形成对比。该法赋予数据主体可执行的权利,建立独立的数据保护机构,并对违规行为处以严厉惩罚。就连通常是监管大国的印度,也在2023年颁布了《数字个人数据保护法》(Digital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, 2023),标志着朝着基于权利的数据治理迈出了明确的一步。相比之下,巴基斯坦进展甚微。延迟不再是技术性或程序性的。这是政治问题。

法律惰性也破坏了宪法规定的合法行政自由裁量权原则。最高法院认为,即使涉及国家安全问题,行政行为也必须以有效的法律权威为基础。巴基斯坦的监测、数据收集和算法分析是在没有这一基础的情况下进行的。仅此一点就应该让我们担心。

人工智能不再是理论。银行正在用它来获得信贷。雇主们依靠它来筛选求职者。政府机构正在试验预测性监控。然而,目前还没有监管人工智能使用的监管框架。没有法律要求算法透明。没有法庭听取关于机器做出决定的投诉。没有要求公共机构解释如何使用这些工具或为什么使用这些工具。

这种法律上的沉默给人类带来了后果。一个合格的申请人可能会因为一个有缺陷的算法而被拒绝。面部识别工具可能会错误识别抗议者。信用评分系统可能会加深偏见。如果没有立法保障,这些系统的运作就没有审查或补救措施。

全球的对比是鲜明的。2024年通过的《欧盟人工智能法案》根据风险对人工智能系统进行了分类,并相应地规定了义务。在美国,联邦机构发布了优先考虑公民自由的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。与此同时,巴基斯坦甚至还没有启动公众咨询程序。法律真空是完全的。

然后是知识产权。这是一个被生成式人工智能迅速破坏稳定的领域。工具现在可以制作音乐、图像、电影剧本和软件代码。但巴基斯坦1962年的《版权条例》没有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者身份、原创性或侵权行为提供指导。这项法律早于数字技术。它对如今创意经济的核心问题保持沉默。

相比之下,美国版权局明确表示,纯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不受保护,除非有大量的人力投入。这个原则可能会演变,但至少有一个。在巴基斯坦,缺乏立法辩论使创作者、平台和投资者陷入法律困境。

改革姗姗来迟。根据《版权条例》获授权的版权委员会,在重组时必须具备数码创新方面的专业知识。立法机构必须根据不断发展的技术定义“作者身份”和“原创性”。没有它,创新就会转移到其他地方。

即使是应该带头捍卫宪法权利和解决数字纠纷的司法部门,也仍然准备不足。一些高等法院在Covid-19期间尝试了视频链接听证会。但大多数法院仍然依赖纸质文件,面临后勤积压,并且没有数字案件管理系统。

这不仅仅是为了方便。它影响到诉诸司法。涉及加密货币欺诈、数据隐私泄露或基于人工智能的歧视的法律挑战需要快速、知情的裁决。法官需要培训。法院需要基础设施。公民需要一个理解数字纠纷复杂性的系统。

其他司法管辖区已经证明了什么是可能的。新加坡的司法系统已经完全数字化。肯尼亚和罗马尼亚引入了远程程序和在线文件提交的混合模式。这些都不是科技乌托邦。这只是政治意愿所能取得成果的例子。

那么,必须做些什么呢?

议会必须制定一项强有力的、可执行的数据保护法,由一个独立的数据监管机构监督。它必须启动人工智能立法,要求透明度、问责制和补救措施。《版权条例》必须与时俱进,以反映二十一世纪的现实。法院必须数字化,作为协调一致的国家司法改革方案的一部分。

最重要的是,数字治理必须连贯一致。它不可能通过部长备忘录或特别工作组拼凑起来。联邦内阁、司法部门、监管机构和省级议会必须在国家法律路线图上保持一致。

如果法律永远不会出台,数字革命还有什么用?

巴基斯坦急迫地谈到要建设技术驱动型经济。它设定了雄心勃勃的出口目标,举办科技峰会,并吸引外国投资。然而,这种说法背后隐藏着一个严酷而令人不安的事实:维持数字增长所需的法律和制度基础设施支离破碎、过时,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完全不存在。

这种缺失并不是抽象的。它具有可衡量的后果。

科技行业已经显示出前景。IT出口额在10个月内突破了30亿美元。政府希望在五年内将这一数字增加两倍。创业公司正充满信心地崛起。风险资本的兴趣虽然谨慎,但正在回归。跨国公司正在评估机会。在纸面上,这一切看起来都是动量。

但这种势头是脆弱的。

跨国公司不只是犹豫不决。他们要走了。微软(Microsoft)已悄悄将其地区业务迁至监管制度更为明确的司法管辖区。Uber已经退出。Careem将停止其叫车服务。这些决定并非道听途说。它们反映了对巴基斯坦监管环境的系统性不适:许可框架不明确、政策执行不一致、外汇限制以及持续时间超过商业周期的延迟。监管不透明已成为一种操作风险。

当这个系统真的起作用时,感觉更像是一种恩惠,而不是一种规范。星链进入巴基斯坦被认为是一个突破。但即便如此,也需要首相办公室的直接干预。该项目由PTA, SECP和SUPARCO合作批准。这些许可是根据《2023年国家卫星政策》和《2024年空间活动规则》授予的。它工作。但这里的教训不仅仅是关于成功。问题在于需要多少政治资本才能使这个体系发挥作用。

个人数据保护仍然是另一个明显的空白。经过多年的公众咨询和多次法案草案,巴基斯坦仍然缺乏全面的数据保护法。因此,公民的数据被收集、共享,有时甚至被滥用而没有追索权。企业在灰色地带经营。没有法定权利,没有监管机构,也没有明确的义务。

这与欧盟的《通用数据保护条例》(GDPR)形成对比。该法赋予数据主体可执行的权利,建立独立的数据保护机构,并对违规行为处以严厉惩罚。就连通常是监管大国的印度,也在2023年颁布了《数字个人数据保护法》(Digital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, 2023),标志着朝着基于权利的数据治理迈出了明确的一步。相比之下,巴基斯坦进展甚微。延迟不再是技术性或程序性的。这是政治问题。

法律惰性也破坏了宪法规定的合法行政自由裁量权原则。最高法院认为,即使涉及国家安全问题,行政行为也必须以有效的法律权威为基础。巴基斯坦的监测、数据收集和算法分析是在没有这一基础的情况下进行的。仅此一点就应该让我们担心。

人工智能不再是理论。银行正在用它来获得信贷。雇主们依靠它来筛选求职者。政府机构正在试验预测性监控。然而,目前还没有监管人工智能使用的监管框架。没有法律要求算法透明。没有法庭听取关于机器做出决定的投诉。没有要求公共机构解释如何使用这些工具或为什么使用这些工具。

这种法律上的沉默给人类带来了后果。一个合格的申请人可能会因为一个有缺陷的算法而被拒绝。面部识别工具可能会错误识别抗议者。信用评分系统可能会加深偏见。如果没有立法保障,这些系统的运作就没有审查或补救措施。

全球的对比是鲜明的。2024年通过的《欧盟人工智能法案》根据风险对人工智能系统进行了分类,并相应地规定了义务。在美国,联邦机构发布了优先考虑公民自由的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。与此同时,巴基斯坦甚至还没有启动公众咨询程序。法律真空是完全的。

然后是知识产权。这是一个被生成式人工智能迅速破坏稳定的领域。工具现在可以制作音乐、图像、电影剧本和软件代码。但巴基斯坦1962年的《版权条例》没有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者身份、原创性或侵权行为提供指导。这项法律早于数字技术。它对如今创意经济的核心问题保持沉默。

相比之下,美国版权局明确表示,纯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不受保护,除非有大量的人力投入。这个原则可能会演变,但至少有一个。在巴基斯坦,缺乏立法辩论使创作者、平台和投资者陷入法律困境。

改革姗姗来迟。根据《版权条例》获授权的版权委员会,在重组时必须具备数码创新方面的专业知识。立法机构必须根据不断发展的技术定义“作者身份”和“原创性”。没有它,创新就会转移到其他地方。

即使是应该带头捍卫宪法权利和解决数字纠纷的司法部门,也仍然准备不足。一些高等法院在Covid-19期间尝试了视频链接听证会。但大多数法院仍然依赖纸质文件,面临后勤积压,并且没有数字案件管理系统。

这不仅仅是为了方便。它影响到诉诸司法。涉及加密货币欺诈、数据隐私泄露或基于人工智能的歧视的法律挑战需要快速、知情的裁决。法官需要培训。法院需要基础设施。公民需要一个理解数字纠纷复杂性的系统。

其他司法管辖区已经证明了什么是可能的。新加坡的司法系统已经完全数字化。肯尼亚和罗马尼亚引入了远程程序和在线文件提交的混合模式。这些都不是科技乌托邦。这只是政治意愿所能取得成果的例子。

那么,必须做些什么呢?

议会必须制定一项强有力的、可执行的数据保护法,由一个独立的数据监管机构监督。它必须启动人工智能立法,要求透明度、问责制和补救措施。《版权条例》必须与时俱进,以反映二十一世纪的现实。法院必须数字化,作为协调一致的国家司法改革方案的一部分。

最重要的是,数字治理必须连贯一致。它不可能通过部长备忘录或特别工作组拼凑起来。联邦内阁、司法部门、监管机构和省级议会必须在国家法律路线图上保持一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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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最后发布于2025年07月27日11:20,已经过了44天没有更新,若内容或图片失效,请留言反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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